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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具备叉车驾驶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运送石料,不幸叉车侧翻压伤右腿,最终导致右腿被截肢,责任应该如何分担?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40.1万余元,原告徐某自担损失21.4万余元。

      2014年7月,徐某到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机器开机工作以及下脚料运送工作。2015年8月31日5时30分,徐某在不具备叉车驾驶操作证的情况下开叉车从仓库运送石料到料场去,在回来的途中叉车侧翻,压伤了徐某右大腿。徐某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救治,因伤情严重,徐某当日在急诊下右大腿被截肢。经鉴定,徐某构成五级伤残。事发后,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徐某医药费9.7万余元,其余经济损失未予赔偿。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赔偿除已支付的医药费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6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某碳酸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在不具有驾驶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侧翻导致受伤,其未行使注意安全的义务,应认定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对自己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经核算,徐某右大腿被截肢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71.5万余元。法院酌定徐某自负30%的责任,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负70%的赔偿责任(已扣除支付的医药费)。遂判决如上。